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纏擾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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纏擾罪

纏擾罪:纏擾罪 惡法箝制新聞自由

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重新就封塵十一年的纏擾行為刑事化(纏擾罪)進行諮詢,並建議進一步將「集體騷擾」及「阻嚇合法活動」定義為纏擾行為,纏擾罪比十一年前初建議時更辣。對於傳媒要求獲豁免,或加入以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,當局一一拒絕,聲稱傳媒採訪已受「合理行為」的免責條款保障。各方炮轟局方建議本末倒置,纏擾罪! 但未能針對纏擾行為,纏擾罪反為箝制新聞自由製造灰色地帶,猶如「新聞界廿三條」。 



纏擾罪-定義擴大至「集體騷擾」及「阻嚇合法活動」

纏擾罪 政制局昨提出之諮詢文件,進一步將纏擾定義擴大至「集體騷擾」及「阻嚇合法活動」,日後市民遊行示威時,若令他人感到驚恐或困擾,或導致他人無法進行「合法活動」,如某公司員工受示威活動影響以致無法正常上班,示威者即有可能觸犯纏擾。另外,觸犯纏擾罪的罰則亦有所調整,法律改革委員會於○○年報告書提出,若犯事者因受精神問題影響,如患妄想症或癡情躁狂病(俗稱情癡),可獲較輕罰則,但諮詢文件就將有關罰則統一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,變相調高非惡意犯者之罰則。


纏擾罪同屬刑事罪行,最高刑罰判監三年

纏擾罪 政制局副局長黃靜文!記者會指出,建議中的定罪門檻很高,即使控!證明 受到驚恐,被告亦可透過免責辯護,就其合理行為作出申辯。對於傳媒追訪是否構成纏擾,黃複述法改會十一年前的文件,堅稱無必要為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免責保護,又指傳媒採訪「有大把方法」,需要時不同機構的傳媒更可互相協助進行採訪,顯出當局根本不了解本地傳媒運作及採訪時遇到的困難。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,制訂纏擾法原意是針對情癡或受家暴問題影響的婦女,令他們毋須受另一半的纏擾,若記者不獲豁免是「黐線」,是傳媒界的白色恐怖,促政府應將條文限於某種人士或行為。

纏擾罪 有記者團體代表強烈反對將纏擾行為刑事化,形容建議是「惡法」,不但大大削弱新聞自由,影響記者正常採訪,日後團體的示威行動亦有機會誤墮法網,後患無窮。「以後唔單只記者喺高官屋企門口等! 佢出現有機會違法,甚至團體到高官官邸或辦公室請願,亦可能構成纏擾罪,咁即係大家以後乜都唔做得!」該團體強調,近年本港新聞自由已不斷被收窄,不少高官活動僅發相了事,今次纏擾惡法推出,明顯是政府有意進一步收緊新聞自由,他們會於諮詢期內提交反對意見,並擬於明年底向聯合國提交報告。

纏擾罪 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亦反對將纏擾行為訂得太闊,認為應有針對性,例如限於情侶或離婚夫婦等,不應一網打盡,影響新聞自由,又指現行的刑事法已有類似的人身保障條文,政府毋須倉卒立法。社區組織協會主任何喜華擔心此法一立,會成為箝制新聞自由的工具,日後居民團體到高官官邸請願,亦有機會被控纏擾,影響深遠,他認同新聞採訪或涉及公眾利益的行為,應可獲豁免。

纏擾罪引用自:纏擾罪:纏擾罪 惡法箝制新聞自由